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其中提到適用稅目包括:
(一)納稅人開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稅目征收資源稅。
凝析油是指在氣田開發(fā)中或油田開發(fā)天然氣中因溫度壓力變化凝析出來的液相組分。
(相關資料圖)
(二)納稅人從開采的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原油稅目征收資源稅;納稅人從開采的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天然氣稅目征收資源稅。
油氣田混合輕烴的界定,參照《油氣田混合輕烴》(SY/T 7831)執(zhí)行。
(三)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礦物組分對應的稅目征收資源稅。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的,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或減征資源稅的,從其規(guī)定。
此外,關于征稅對象:
(一)納稅人開采的未經加工處理或經過破碎、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后的篩選煤、低熱值煤等,按照煤原礦征收資源稅。納稅人將開采的煤炭通過洗選、干選、風選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后生產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二)納稅人將開采的輕稀土原礦經過洗選等初加工過程產出的礦巖型稀土精礦(包括氟碳鈰礦精礦、獨居石精礦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礦等),按照輕稀土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開采的離子型稀土原礦通過離子交換原理等工藝生產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過灼燒、氧化等工藝生產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四)納稅人將開采的鹽湖鹵水、鹽井鹵水通過蒸發(fā)結晶法、沉淀法、溶劑萃取法、離子交換法、膜分離法等物理工藝生產的氯化鹽、硫酸鹽、硝酸鹽等,按照鹽類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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