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設欺凌舉報專線,學生成績排名不得公布,學校開門和關門時間要與家長上下班時間“同步”,發(fā)展課后托管、暑期托管要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及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關于該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草案修改建議稿。
學校要配備AED并進行技能培訓
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建山介紹,草案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創(chuàng)新。比如,鑒于校園內心臟驟停等事件時有發(fā)生,草案中規(guī)定了學校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器材、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急救技能培訓、聚集性活動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等義務。
草案明確,學校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急救器材,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tài)。學校應當委托專業(yè)機構對學校醫(yī)務人員、衛(wèi)生保健人員、教師進行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訓,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其他員工和學生進行上述培訓。
學校舉辦運動會等聚集性活動時,應當配備醫(yī)務人員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證書的教職工,以及必要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設備。
對教職工準入從嚴把關
草案明確了教職工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制度,明確了查詢主體、對象及配合單位。
草案修改建議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學校在招錄教職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詢,招錄對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錄用: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同時,學校應當每年對在職人員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經查詢發(fā)現(xiàn)其具有前款所述行為記錄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查詢對象應當配合查詢,并簽署信息查詢授權書。
學校設校園欺凌舉報專線
草案要求學校設學生欺凌舉報專線,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對相關學生采取保護措施。
草案明確,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的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增加學生代表。學校應當設置、公布舉報專線,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并采取措施保護相關學生的隱私及在校人身安全。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學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身體存在非正常損傷等情形的強制報告制度。張建山表示,草案還設置了學生心理健康保障條款。規(guī)定學校具有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心理健康輔導人員等義務,為學生提供心理幫助和支持。
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和排名
對于學生和家長都比較關注的成績問題,草案規(guī)定,學生的考試成績及排名屬于個人信息,不得公開發(fā)布,學校應當以適當?shù)姆绞礁嬷獙W生及其監(jiān)護人。
要給家長接送孩子“開方便之門”
此次立法擬賦予家長“時間保障”。
草案修改建議稿規(guī)定,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學校校門開放時間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校門關閉時間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時間后半小時。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定節(jié)假日、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校根據(jù)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其他假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作出衛(wèi)生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經學校批準留校或者入校的學生,應當由學校安排老師看顧陪同。
保障課后服務時間 開展暑期托管
托管服務等也是廣大家長的一大利好。草案修改建議稿明確,學校應當切實做好義務教育課后服務工作,保證課后服務時間。課后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于本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時間后半小時;學校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可以提供延時托管服務。在暑假期間,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展暑期托管服務工作,引導教師志愿參與,合理安排服務內容。
開展課后托管或暑假集中托管的學校應指派專人依照本條例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參與托管的學生、教職工應當遵從校方管理,切實保障安全。
據(jù)了解,廣州市教育局近日已經印發(fā)《關于切實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提高教學質量的通知》。其中明確,2021年秋季學期起,實現(xiàn)校內課后服務義務教育學校全覆蓋、有需求的學生全覆蓋。推行“5+2”課后服務模式,正常上課日周一到周五都開展,每天至少2個學時,其中至少安排一個學時的基本托管,指導學生完成作業(yè),為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行補習輔導與答疑。實行彈性離校,對于確有困難在18:30以后仍需留校的學生,學校應提供基本托管。
上放學時段見警察見警車見警燈
校園周邊安全也是學校安全的重要一環(huán),草案專設一章進行規(guī)定。其中明確,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wǎng)點。
公安機關應當完善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在學校上放學重點時段和重要路段,實行見警察、見警車、見警燈高峰勤務機制,維護上放學期間學校周邊的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學生安全。
適用于哪些學校?
草案規(guī)定,該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草案修改建議稿進一步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記者 何小敏)










